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3/10/21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
了解更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10/11/5 【大 中 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了解更多+[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0/11/1 【大 中 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66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了解更多+[海南省]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0/6/1 【大 中 小】 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
了解更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9/11/23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06]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
了解更多+[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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