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26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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