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4/10/23 【大 中 小】 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
了解更多+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28 【 大 中 小 】 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成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98年起在全国举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二、人事部、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部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管理相关
了解更多+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26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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