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
了解更多+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中华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3/10/21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
了解更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
了解更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7/16 【 大 中 小 】 建市[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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