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4/12/24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14/12/23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3/10/21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13/10/21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3/10/21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3/10/21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 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
了解更多+